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丙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2)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丙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效,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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