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1998年1月,该公司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邢智宾所欠齐明礼的借款属于邢智宾的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无关,因此,万海昌、邢智宾提出的以公司账面资产清偿齐明礼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2)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所欠蔡锦肃和某电脑公司的债务属于公司合法债务,公司对此负有清偿责任。对此债务,公司应当按照账面资产按比例清偿。因为公司属于法人,法人对外所欠债务以公司自己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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