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j于2001年8月刑满释放。2005年5月,王某在当地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某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j于2001年8月刑满释放。2005年5月,王某在当地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王某聘用何某负责保安,聘用张某协助管理。营业初期,有李某等6名妇女卖淫,李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周某引诱来卖淫。一次,出租车司机胡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王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5年12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在娱乐城嫖娼的袁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袁某交待,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严重的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周某,后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周某也指认,曾与袁某嫖宿过。 (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4)对司机胡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 (5)袁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6)王某具有哪些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选项
答案
解析 (1)王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王某为了谋利开设娱乐城,提供色情服务,其行为是组织卖淫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何某和张某协助王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其行为是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刑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3)李某的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李某将刚满13周岁的女孩周某引诱来卖淫,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4)胡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司机胡某属于出租汽车业的人员,当其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后,给王某通风报信,使娱乐城躲过公安机关的查处,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5)袁某嫖宿未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嫖宿幼女罪;袁某明知自己有性病,仍然嫖娼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6)王某系累犯,且是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这是两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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