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方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上的差异。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试论西方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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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的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法的汇集和修订。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入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谓;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律师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相关内容:西方,大法,法律,历史,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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