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为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8年2月,为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
选项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法律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属于法官造法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答案 ABC
解析 。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因此选项A错误; 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参考,效力等级不能与法律条文相比,因此选项B错误;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不能认为是法官造法,因此C项错误。

相关内容:2008年,为指导,下级,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恰考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231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