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真题)2019 年 9 月 5 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随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20年真题)2019 年 9 月 5 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随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5%)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甲公司同时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9 月 18 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调减了甲公司出资人的相应权益,需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对此进行表决。甲公司共有股东 20 人,其中 10 名股东赞同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 45%;4 名股东反对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 15%;其余股东未参加。 (1)张某是否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2)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了出资人组表决?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张某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5%,符合要求。 2,重整计划草案经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题目中,出席债权人会议的股东合计出资比例为 60%,赞成的股东出资比例为 45%,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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