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 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 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选项 A.董事人数减至5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 AC
解析 ( 1)选项 A:董事人数已经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选项 B:监事会(单个监事不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选项 C:李某持有的表决权在 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选项 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无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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