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 韩国人欧巴2013年9月入境,在境内甲外商投资企业任职,2014年回国探亲2次,分别是5月5日离境、5月26日返回,12月5日离境、12月20...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 韩国人欧巴2013年9月入境,在境内甲外商投资企业任职,2014年回国探亲2次,分别是5月5日离境、5月26日返回,12月5日离境、12月20日返回。欧巴2014年12月取得的收入如下:(1)从甲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另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2)为境内乙公司提供翻译服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并将其中1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3)从境内丙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15000元;(4)在某商场参加抽奖活动,抽中奖金15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有关欧巴从甲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A:(25000+2000-3500)*25%-1005 B:(25000+2000-4800)*25%-1005 C:(25000-3500)*25%-1005 D:(25000-4800)*25%-1005
答案 D
解析 (1)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2)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在本题中,欧巴2014年两次离境,但累计天数远不足90日,欧巴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排除选项AC。(2)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收入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本题中,捐赠扣除限额=30000*(1-20%)*30%=72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7200]*20%=3360(元)。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商场抽奖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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