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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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三项。 (1)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类型和物权的变动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创立物权的原则。例如,我国民法规定了动产质权,当事人不能创立民法没有规定的不动产质权。注意:“物权法定”和“法定物权”不是一回事,不要混淆。例如,留置权虽为法定担保物权,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但是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为任意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适用留置,这种约定并没有否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性质。可见,物权法定原则与当事人约定排除某一物权类型的适用并不矛盾。 (3)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在民法制度上,抵押权登记制度、房产产权转让后的登记过户制度,都是公示原则的体现。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式。由于动产一经交付,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社会便知晓。而不动产则不然,不动产价值较大,其变动会涉及社会的稳定,因此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便顺理成章。此外,也不是所有的动产都以交付为公示方式,如汽车、船舶、航空器等,因价值较大,也采取登记作为公示方式。 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如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可见,公示产生公信力,公信是公示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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