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 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 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服装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服装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公司无故辞退为由,提出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对于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 A:予以受理 B: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C:不予受理 D: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答案 CD
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而代表组成。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中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②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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