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B:该特别约定无效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答案 BD
解析 《商标法》第43条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中包装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违反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该约定无效。该许可使用合同中“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的约定虽然违法无效,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且备案并非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生效要件,故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有效的,选项A错误。另外,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经过甲厂的同意,不属于侵犯甲厂的企业名称权的行为。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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