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马某因共同对郑某实施殴打行为均受到某县某乡公安派出所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是某县公安局B:郑某为第三人C...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某、马某因共同对郑某实施殴打行为均受到某县某乡公安派出所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被告是某县公安局 B:郑某为第三人 C:法院应当追加马某为原告 D: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AB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该第3款所称“超出法定授权范围”,是指超出授权幅度或数额,而非超出授权种类。若超出授权种类,则视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即适用该条第2款,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派出所仅获得警告、罚款权,故本题中公安派出所进行拘留属于“超出授权种类”,应由某县公安局这一行政机关为被告。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郑某是本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其与被诉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也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为受害人在行政法上享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其他利害关系人未起诉的,应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原告。本题中,马某作为共同受处罚人,是利害关系人,但也不应追加为原告,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D项“应由”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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