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为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8年2月,为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选项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法律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属于法官造法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答案 ABC
解析 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因此选项A错误。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参考,效力等级不能与法律条文相比,因此选项B错误。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不能认为是法官造法,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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