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工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工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某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并认为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并请求对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1.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的函告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行政强制行为的一种,具有可诉性 B.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C.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D.本案中的函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作为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E.本案中的函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作为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答案 DE
解析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本题中,开源公司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函告对开源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和“未确认、改变或消灭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区别,为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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