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工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8年)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工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且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与国务院商务部出台的某规章相冲突。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关于本案的审理对象、审理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审理对象是甲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B.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行为 C.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D.审理对象是乙市工商局的不作为行为 E.审理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答案 CE
解析 (1)选项A: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2)选项BCD: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要求,对超出原告起诉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在本题中,开源公司只是对甲省商务局的罚款决定不服,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故审理对象只是甲省商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3)选项E: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事实问题)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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