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1992年11月经乙市工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公司自开始经营以来内部管理一直存在严重问题,长年亏损。2017...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为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1992年11月经乙市工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公司自开始经营以来内部管理一直存在严重问题,长年亏损。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甲公司资产负债率超出100%,甲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27人,至今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医疗保险费用,截止2018年4月,甲公司尚欠王某3000万元,张某和周某各2000万元无法偿还。王某遂向乙市中级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   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甲公司享有债权,事实清楚。现有证据显示,甲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该法院遂裁定受理王某破产申请,并于2018年5月8日向甲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破产申请等材料,甲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该法院指定丁律师事务所作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经破产管理人核实,甲公司对戊公司有1000万元到期债权尚未要求戊公司偿还。李某持有甲公司汽车一辆。   此外,甲公司债权人周某于2018年3月1日向乙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偿还2000万元借款,该基层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周某的起诉(需中止),并依周某申请对甲公司办公楼进行了财产保全(需解除),尚未结案。2018年6月10日,陈某因甲公司合同违约,向该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需中止)。 下列主体中,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重整的有( )。
选项 A.王某(已申请破产) B.丙公司(出资人) C.甲公司(债务人) D.周某(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债权人) E.丁律师事务所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申请的主体。债务人(甲公司)或者债权人(王某、周某)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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