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6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房屋一套作价150万元出资;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劳务作价50万元出资。(2)甲、乙、丙按照1:1:1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由丙担任。 201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2016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6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016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6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债权人红阳公司听闻公司分立的消息后,要求该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同时,股东甲提出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其利益,要求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 关于债权人红阳公司和股东甲的两项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该公司应当对红阳公司的债权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 B.该公司无需对红阳公司的债权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 C.法院应依据股东甲的请求认定该约定无效 D.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E.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答案 BD
解析 (1)选项AB: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的债权无需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法律没有赋予债权人这项权利。(2)选项CDE: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有另外约定,且不存在不合理情形,所以应该按照章 程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 【知识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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