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研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系统、提供软件制作及软件售后服务。因2004-2006年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股票自200...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是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研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系统、提供软件制作及软件售后服务。因2004-2006年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股票自2007年5月24日起暂停上市,公司基本停止经营,几乎没有任何经营收入和盈利来源。2007年12月1日,B公司受让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A公司所持甲公司股票4000万股,持股比例为12%,并承诺向甲公司注入核心地产业务。 B公司入主甲公司后未能履行资产注入承诺,引发甲公司中小股东严重不满,纷纷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2010年8月1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开展破产重整工作。管理人接手后,制定的重整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甲公司法律主体不变,经重整的甲公司仍为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 (2)甲公司全体出资人让渡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票的35%,一部分用于偿还甲公司债务,剩余部分存放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并在后续资产重组活动中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3)债权人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方案获得一定比例清偿,普通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甲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引入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 2012年5月28日,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甲公司破产程序。 2012年10月17日,甲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拟向B公司发行股份购买B公司持有C地产项目,因C地产项目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的房地产业务资产,其经营模式不可持续,且B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回避股东大会表决,组织违法投票、计票,甲公司中小投资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2014年9月,甲公司再度重组,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甲公司向重组方D公司及其关联方共8人发行1.3亿股,购买D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的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100%的股权,重组完成后D公司将成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 (2)股权过户完毕后,乙股份有限公司将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0日,专注于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最近3年净利润分别为3亿元、4亿元、5.2亿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受让A公司所持股份入主甲公司时,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并说明理由。如果不触发,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是否仍有需要履行的义务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重整计划要点(1)提出“经重整的甲公司仍为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重整计划的表决是否需要设立出资人组 并说明理由。 (4)股东大会表决甲公司向B公司发行股份购买B公司持有C地产项目时,B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需要回避表决 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2014年重组方案是否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并说明理由。 (6)根据甲公司2014年的重组方案,乙公司的主体资格、最近3年盈利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 ①B公司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因为B公司受让后仅持有甲公司12%股份,未超过30%,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②B公司需要履行权益披露义务,在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予以公告。根据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2)甲公司重整计划要点(1)符合规定。因为破产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并非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事由,甲公司仍属于上市公司。 (3)甲公司重整计划的表决需要设立出资人组。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在本题中,重整计划要点(2)涉及出资人权益的让渡,应当设立出资人组。 (4)B公司及其关联方需要回避表决。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甲公司2014年重组方案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组上市(或者“借壳上市”)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6) ①甲公司2014年的重组方案构成重组上市(或者“借壳上市”),因为重组完成后,甲公司控制权将变更(原控股方为B公司,新控股方为D公司),主营业务将发生根本变化(原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件相关,新主营业务为手机相关)。 ②乙公司的主体资格符合重组上市(或者“借壳上市”)的要求。根据规定,构成重组上市(或者“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③乙公司最近3年盈利情况符合重组上市(或者“借壳上市”)的要求。根据规定,构成重组上市(或者“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符合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IPO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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