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6年,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①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决议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决议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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