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的A有货车一辆,车号“010”,为了对外经营方便,A将该车挂靠在C车队的名下。1997年12月30日,A将货车以8. 5万元的价格卖给B,并由A立下一...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南县的A有货车一辆,车号“010”,为了对外经营方便,A将该车挂靠在C车队的名下。1997年12月30日,A将货车以8. 5万元的价格卖给B,并由A立下一张保证字据:“车属于买主所有。1997年12月30日前该车发生的任何事情由卖主负责,与买主无关。” B未对货车“010“办理过户手续。1卯8年1月B驾车到山东省黄县搞运输,山东省黄县法院以诉前保全为由扣押了货车“010”,法院称:“C车队于1997年11月12日欠原告D货款2万元。” B回来找A,A不管,B将自己的2万元钱交至法院,法院用调解书结案,称被告是C车队,B是代理人,法院放车。随后,黄县公安局又因同样的案情以货车“010”号涉嫌诈骗为由第二次扣车,B找A,A仍不管,B筹1.5万元交给公安局,公安局才放车。车被放回后,B办理了过户手续。B共损失了3.5万元,遂向南县法院起诉A,要求行使追索权。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B构成无权代理,责任自负。 请问: (1)南县法院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 B的追索能否成立?请阐明法理依据。
选项
答案
解析 【详解】 (1)此案中B对A并不构成无权代理,南县法院的看法是不正确的。B的货车是从A处购得的,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B向黄县法院和公安局交钱的行为均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A的名义所为,这并不符合无权代理的形式要件,所以不构成无权代理。此外,黄县法院在审理时,认定被告是C车队,而B是代理人,在未征得B的同意下,擅自将其列为代理人,是超越其权限的错误做法,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2) B有权向A追索,双方在买卖货车时已经立下保证字据,双方约定对于交付货车之前货车所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与B无关,而由A负责,这属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此约定,A对此后果应全权负责,而A却违背了此合同约定,致使B承担了相关的不利后果,且只能通过支出钱款来及时赎出货车,以减少因扣车所造成的自身营运的损失。所以,B有权基于此合同约定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错误啦!

错误信息

  • 消息: [程序异常] : MISCONF Redis is configured to save RDB snapshots, but it's currently unable to persist to disk. Commands that may modify the data set are disabled, because this instance is configured to report errors during writes if RDB snapshotting fails (stop-writes-on-bgsave-error option). Please check the Redis logs for details about the RDB error.
  • 文件: /twcms/kongphp/cache/cache_redis.class.php
  • 位置: 第 85 行
    <?php echo 'KongPHP, Road to Ja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