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遂将平房以5万元出卖给丙,虽然丙知晓该平房已经抵押给乙,但贪图价格便宜,且甲同意一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就欣然买受;又将家具出卖给了丁,得款2万元。出卖平房和家具,甲均未通知乙。1年后,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时才发现平房和家具都已经他属,愤而诉至法院。问: (1)乙是否可以甲出卖平房和家具未通知乙为由主张这两份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如果丙愿意代甲承担清偿义务,且乙表示同意,这两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就平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乙不能以甲出卖平房和家具未通知乙为由主张这两份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并不以通知作为构成要件,但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当然,如果第三人丙同意代为清偿的,则这两份买卖合同有效。 (2)乙有权就平房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由于甲未经乙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故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乙有权就该平房行使抵押权。 (3)乙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由于甲未经乙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故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乙有权就该家具行使抵押权。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的转让)。这里有两点需要澄清:第一,关于抵押物的处分。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既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也不影响对抵押物的所有,抵押人仍然是该抵押物的所有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该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则使抵押权人的利益丧失殆尽,因为,抵押物消灭,抵押权消灭。如果抵押人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由于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利益并不受影响。因此,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仍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但该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二,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通知抵押权人,没有通知抵押权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实现抵押权。不过《物权法》第191条更改了担保法的规定,取消了通知义务,并不允许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就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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