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9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 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2019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2019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3、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2)丙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3)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既然 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该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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