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选项 A.董事人数减至5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 AC
解析 (1)选项A:董事人数虽然为5人但已经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选项B:“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个监事不行);(3)选项C:李某持有的表决权在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选项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无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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