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分为三个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分别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况: 1.A工程在施...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工程项目分为三个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分别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况: 1.A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定实施的工程性质虽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条款中规定: (1)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4)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实际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综合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其他情况不作调整。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机械使用费变化幅度超过5%时,可调整合同价款。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数额计算。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时不作调整。专业工程措施费不作调整。 2.B工程合同额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8个月,第二期为12个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 (1)工程开工后,从第三个月开始连续四个月未支付给承包商应付的工程进度款。为此,承包商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并提出对拖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计入利息的要求,其数额从监理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息。业主方以该四个月未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偿还预付款而予以抵消为理由,拒绝支付。为此,承包商以业主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还的规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而停止施工,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行到第10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综合娱乐城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执行合同实施的通知。为此,承包商要求业主承担单方面中止合同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3)复工后,工地遭遇当地百年以来最大的台风,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两个月。为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和误工责任。 3.C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为550天。但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1997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1999年7月20日,日历天数为581天。 4.项目配套道路工程,施工过程发生如下事件: (1)施工期间,承包方发现施工图纸有误,需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由于图纸修改造成停工20天。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20天与费用补偿2万元的要求。 (2)施工期间因下雨,为保证路基工程填筑质量,业主代表下达了暂停施工指令,共停工10天,其中连续4天出现低于工程所在地雨季平均降雨量的雨天气候和连续6天出现50年一遇特大暴雨。 承包方提出工程延期10天与费用补偿2万元的要求,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应其要求承包人保卫现场人员工资1万元。 (3)施工过程中,现场周围居民称承包方施工噪声对他们有干扰,阻止承包方的混凝土浇筑工作,影响了施工。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5天与费用补偿1万元的要求。 (4)由于业主要求,在原设计中的一座互通式立交桥设计长度增加了5m,业主代表向承包方下达了变更指令,承包方收到变更批令后及时向该桥的分包商发出了变更通知。分包单位及时向承包方提出了索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①由于增加立交桥长度,需增加费用20万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期30天的索赔;②此设计变更前因承包方使用而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导致工程材料到场二次倒运增加的费用1万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期10天的索赔。 承包方以已向分包单位支付索赔款21万元的凭证为索赔证据,向业主方提出要求补偿该笔费用21万元和延长工期40天的要求。 (5)由于某路段路基基底是淤泥,根据设计文件要求,需进行换填。在招标文件中已提供了地质技术资料。承包方原计划使用隧道出碴作为填料换填,但施工中发现隧道出碴级配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要进一步破碎以达到级配要求,承包方认为施工费用高出合同单价,如仍按原价支付不合理,需另行给予延期20天与费用补偿20万元的要求。 问题: 1.A单项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形式是否妥当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足之处 2.B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C单项工程合同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 4.列表说明道路工程索赔事件的处理结果。
选项
答案
解析 问题1: A单项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因为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应采用单价合同。(2)中供“乙方参考使用”说法不妥,应改正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3)内容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4)内容中“实际工程量偏差超过15%”说法不妥,应为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时,可进行综合单价调整(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调整单价数额应由双方约定,而不是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按比例调整。“不调整”说法不妥。 专业工程措施费,原措施费已有的措施项目,应按原措施费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实际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机械使用费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一般可采取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问题2: 业主连续4个月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资金债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商提出要求付款并计入利息是合理的。但除专门规定外,通常计息期及利息数额应当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第15天(即14天后)起计算,而不应是承包商所提出的第11天起算。另外,业主方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偿还预付款为借口拒绝支付,不符合工程款支付和预付款扣还的一般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约的除外责任,这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当给予工期顺延,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问题3: 按照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与招标文件在内容上有矛盾时,按照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规定应以协议条款为准,应认定目标工期为5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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