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女,30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牛某,女,28岁,医院主任医师;郭某,男,38岁,公安局预审员。廖某平日为人奸猾,爱占小便宜。为此,廖某的小叔子贾某与...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廖某,女,30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牛某,女,28岁,医院主任医师;郭某,男,38岁,公安局预审员。廖某平日为人奸猾,爱占小便宜。为此,廖某的小叔子贾某与其常常争吵、抗衡,揭露她的爱占小便宜的短处。1996年6月15号下午,贾某从工厂下班回家,当时廖某及其女儿乐乐(6岁)在家,廖某计上心头,认为报复的好时机终于来到。她偷偷地把6岁的乐乐放在家中,自己装作出去串门。许久,廖某从外面回来,进院就破口大骂贾某奸污了乐乐。当时贾某被骂得莫名其妙,一下子呆住了,连忙争辩说:“我一直在屋里看电视,乐乐在院子里玩,不信你问一下乐乐。”6岁的乐乐刚要说话,被廖某一耳光打哭,拉起乐乐回到娘家。廖某在娘家私下要求其女儿说其被贾某奸污。由于廖某的打骂,乐乐答应。之后,廖某又找到北京市某医院的主任医师牛某,因廖某与牛某曾是高中同学,关系较好,廖某提出要牛某开一个乐乐被奸的伪证明,牛某立即执笔写了一份乐乐被奸的证明,盖上公章后,交给了廖某。廖某如获至宝,马上向北京市某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派员询问了乐乐和牛某,乐乐依廖某教的那样说了她被“奸淫”的经过,而牛某依然做了假证明。不久,贾某被逮捕。预审中,贾某拒不供认奸淫了乐乐。预审员郭某反复亮出牛某的假证明及乐乐的陈述词,可贾某仍然拒招,郭某为获口供,将贾某吊起,用皮带抽打,用烟头烫伤贾某身上多处。贾某在严刑拷打下承认了自己奸淫乐乐的情况。由于贾某的口供与乐乐的陈述不相吻合,郭某再次拷打贾某。结果,贾某在郭某的数次拷打下,由于身体过度虚弱,最后死在公安局预审处。至此,公安局以贾某死亡而结束此案。 问:(1)廖某构成何罪?有无特殊的量刑情节? (2)牛某是否构成伪证罪?如果构成,为什么?如果不构成,构成何罪? (3)对郭某如何定罪处罚?
选项
答案
解析 (1)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捏造贾某奸淫其女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诬告陷害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案中,被告人牛某并不了解案件情况,不是案件的证人,所以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条件,不构成伪证罪。被告人牛某明知被告人廖某要陷害贾某而提供帮助,是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牛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于牛某应当按照诬告陷害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罪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作为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为了逼取贾某的供述使用暴力致使贾某死亡,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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